研究表明,孕期服用某些药物对母亲和胎儿有不同的影响,但由于胎儿血-脑屏障渗透性大,肝解毒功能差,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功能障碍、死胎流产等。大多数药物可从母体经胎盘到达胎儿体内,胎儿对药物的反应取决于药物作用、剂量、用药时间、胎盘通透性及胎儿组织器官发育的阶段等情况。受精卵植入子宫内膜并形成两胚层时,此时药物对胚胎有两种影响。
其一表现为有害药物全部或部分破坏胚胎细胞,致胚胎早期死亡,妊娠中止,流产或被母体自身吸收。其二是指有害药物并未损害胚胎或损伤少量细胞,但由于此时期的细胞在功能上具有潜在的多向性,可以补偿或修复大量损伤的细胞,因而不发生形态学方面的畸形,故称为不易感期。受精后第3~8周,为器官高度分化时期,大多数器官的始基在此时期形成,胚胎细胞已失去多向性,并开始定向发育,因而不易通过细胞分化的代偿来修复。
一旦有害物质侵入,极易发生形态上结构异常,导致畸形发生,故称为致畸高度易感期。药物的致畸作用与药物性质、用药时的胎龄、药物剂量、疗程长短及胎儿的遗传素质有关,其中最重要的是药物性质及用药时的胎龄,从狭义角度讲,药物致畸高危期是在孕早期(特别是胚胎17~56天),因为这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的重要阶段,此时期细胞分化迅速,发生一系列的形态变化,大多数器官始基在此时期形成,一旦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极易发生形态上的异常,导致畸形,故称为“致畸高度易感期”。 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各器官的分化是不同步的,分化时间有早晚之别,分化速度有快慢之分,因此不同器官的致畸易感期长短不一,如中枢神经系统易感期最长,发生时间也最早,从受精第15天直至胎儿娩出,其中在15~36天最为敏感。心脏在受精后20~40天、四肢在24~46天最敏感。受精后第9周至足月,大多数器官分化已基本完成,随着妊娠月份的增加,对有害物的敏感性逐渐降低。
但在妊娠12周左右,分化发育较晚的外生殖器仍有可能出现形态上的异常,中枢神经系统也仍在分化和发育中,致畸敏感性仍然存在。在妊娠中晚期,有害药物的影响主要可导致生理功能的缺陷及发育迟缓,出生时低体重或出生后行为发育异常,而且有些障碍直到青春期才表现出来。可见孕期用药应特别慎重。由于许多器官发育时间有交叉,致畸易感期也相互交叉,几种不同药物可以导致同类畸形,一种药物也可导致多种畸形,如听力丧失可发生在母体大量应用链霉素治疗时,也可发生在母体患风疹后,而且风疹病毒也可同时导致心脏畸形和白内障。畸形的发生取决于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但同一发育阶段不同有害物质可造成不同的畸形种类。例如,沙立度胺(反应停)主要导致肢体缺陷。
从广义角度讲,整个孕期都属于致畸高度易感期。因为,即使胚胎器官已经分化,但胎儿在整个发育成熟阶段对药物损害的抵抗力依然是很低的。所不同的是,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最严重的时期是妊娠90天以前,主要导致解剖形态畸形。而孕中、晚期,胎膜胎盘屏障变薄,药物容易透过,胎儿仍易受药物的影响,主要导致宫内生长迟缓和出生后的功能行为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