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系统药物的妊娠期应用

  • 孕期
  •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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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对妊娠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妊娠时均应慎重使用。但是,并非所有的药物在整个妊娠期都不能应用,尤其是当孕妇患有较严重的咳嗽、哮喘时,缺氧对胎儿所造成的危害可能会比药物本身的危害还要大。大多数患者过分担心孕期哮喘用药对胎儿产生的有害作用,而往往忽视了哮喘本身对孕妇及胎儿生长发育的不利影响。因此,孕期应用药物控制哮喘是非常必要的,应权衡利弊,选择一些对胎儿影响相对较小的药物。

1.肾上腺素β受体激动剂

如沙丁胺醇气雾剂,在怀孕头3个月内,遇哮喘发作,可以使用。在临产前为了延迟产期可考虑用β2受体激动药(本品或利托君Rifodrine)。

2.抗过敏药

如尼多酸钠和色甘酸钠,具有较强的抗炎活性,可谨慎用于妊娠期不同程度哮喘的预防。

3.白三烯受体拮抗剂

如扎鲁司特,用于轻、中度哮喘的预防,可权衡利弊使用。

茶碱类药物

如氨茶碱为控制哮喘发作的传统药物,在病情需要时也可权衡使用,但应注意避免剂量过大,而且不宜用于妊娠早期。

4.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丙酸倍氯米松为该类中最常用的药物。该类药物对胎儿可能会有影响,但是,在妊娠期哮喘严重发病引起的缺氧可能比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危害更大,因此,当病情确实需用激素的时候,可在医师的指导下,谨慎使用,主张以吸入激素的途径控制哮喘发作,以避免全身性的副作用,且应用不宜过早,于妊娠14周后开始,以防引起胎儿兔唇、腭裂等畸形危险性。临产前后的哮喘发作,应注意不用肾上腺素,以免引起子宫收缩而影响胎儿供血。

5.成瘾性镇咳药

如含有可待因成分的镇咳药可待因、右美沙芬,可透过胎盘,使胎儿成瘾,引起新生儿的戒断症状,分娩期应用本品可引起新生儿呼吸抑制,妊娠3个月内妇女禁用;孕龄3个月后的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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