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生育年龄是指妇女妊娠病理、异常分娩和分娩期并发症发生率是最低的年龄。研究和较好地控制最佳生育年龄是直接关系到母子健康的一件大事。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早婚早育”的现象。为确保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人口素质,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妇女最佳生育年龄进行调查与分析。
结果
调查地区妇女生育高峰在23—26岁之间,尤以24岁最为突出。六项指标发生率较低的主要在25岁、27~29岁之间。28—30岁组与25~27岁组比较,六项指标发生率均无差异。除19~21岁组妊高症、19~21岁组和22~24岁组产力异常、31岁以上组胎位异常和胎儿畸形发生率分别与25~27岁组相比较无差异外,其它均有差异。
讨论
在调查地区,早产发生率为8.77%,其中以25~27、28—30岁两年龄组发生率较低,分别为5.08%和6.59%,这与有关早产约占分娩总数的5~15%的报道相符。但稍高于全国早产与低体重儿学术会议上早产儿发生率为4~5%的报道,我们认为这与调查地区的环境因素、孕妇的经济状况及生育年龄提前有关。
据文献报道,20岁以下的孕妇胎儿出生体重最低,低体重儿发生率高达10.30%,20岁以后,.随孕妇年龄增长胎儿出生体重亦增加,35岁以后,胎儿出生体重又有所下降,其中以25~29岁低体重儿发生率最低。此次调查各年龄组低体重儿发生率的变化与文献报道相符,其低体重儿发生率为5.53%,而全国平均为6.39%,最低地区为4.80%,冯兆良曾报道,1985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最低的发生率为3.7%,第三世界国家最低的发生率为13.30%。由此看来,被调查地区低体重儿发生率处于中等水平。
胎儿先天畸形即“出生缺陷”,它包括胎儿出生时见到的外表畸形和先天性代谢缺陷病。但本文只局限于前者,而未能将后者统计在内。统计结果表明,被调查地区胎儿畸形发生率为3.67%,较全国胎儿畸形发生率2.67%为高,其中又以19~24岁年轻孕妇发生率最高,故应对被调查地区致畸因素积极进行调查,采取措施,防止畸形儿的出生。
另据许多文献报道,出生缺陷儿发生率随母亲生育年龄和胎次的增长而增加。但本次调查中31岁以上孕妇的发生率却反而较低,我们认为其原因除未将代谢缺陷病统计在内外,主要与社会和家庭对高龄产妇较重视,加强孕期保健、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前检查和诊断、发现畸形儿及早处理有关。
“妊高症”好发于年轻及高龄初产妇。本次调查其发生率为9.52%,与全国妊高症发生率9.40%相近,但明显高于一些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为6%。其中以25~27岁组发生率最低,22~24岁和31岁以上两年龄组发生率明显增高。19~21岁组与25—27岁组发生率虽无差异但也可看出,19~21岁组发生率有增高趋势。
产力异常与产道、胎儿、精神和体质因素有关。由本次调查结果可看出,19~21岁和22~24岁两年龄组胎位异常发生率较高,那么,由此而致的产力异常发生率亦应增高,但目前因胎位和产道异常施行剖宫产术的机率增加,故会出现调查中19—21岁、22~24岁两年龄组与25~27岁组产力异常发生率无差异的结果。31岁以上的孕妇,因高年初产、精神紧张、体质趋于下降,故造成产力异常发生率增高。
总结本次调查因产力和胎位异常造成的难产发生率为19.26%,而我国难产发生率为29.25%。我们认为被调查地区之所以难产发生率较低,主要是因为我们考虑到产道异常尤其是骨产道系先天发育而定,与孕妇年龄关系不大,而在调查中未将其统计在内而造成的。
根据调查统计结果和上述分析,说明妊娠病理、异常分娩和胎儿发育异常发生率最低的是25~27岁和28~30岁两年龄组。另外,又对这两个年龄组内各年龄的六项指标发生率作比较和综合分析,得知30岁孕妇发生率较高,27岁孕妇发生率较低,26岁孕妇六项指标发生率虽然较高,但经X2检验,与其它各年龄无差异。因此,认定妇女最适宜的生育年龄段是25~29岁,最佳生育年龄是27岁。该时期,妇女各组织器官均已发育成熟,能较好地承受怀孕和生育这一系列的生理变化,有利于母子健康。
笔者认为,被调查地区妇女生育高峰年龄提前,这是造成妊娠病理、异常分娩和胎儿发育异常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应加强“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将生育年龄推后到27岁左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