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试产的适应证无明显产道异常、估计胎儿体重小于4000g,无胎位异常、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孕妇,孕妇无难产史及新生儿产伤史。
对于无明显产道异常、估计胎儿体重小于4000g,无胎位异常、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或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孕妇,孕妇无难产史及新生儿产伤史,估计胎儿可经阴道分娩者,可予充分试产。试产过程中需及时发现难产并做相应的处理。
(一)骨产道异常的试产适应证
正常骨盆、临界性狭窄骨盆、相对性狭窄骨盆均可试产,在严密观察产程的过程中,部分胎儿可经阴道分娩。绝对性狭窄骨盆如经阴道分娩困难较大,对母婴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大,不能试产。
骨盆人口平面临界性狭窄或者相对性狭窄,估计胎儿体重小于3500g,跨耻征阴性或可疑阳性者可试产。坐骨结节间径狭窄、耻骨弓角度小于90°,耻骨弓下三角空隙不能充分利用,此时如果出口横径与出口后矢状径之和≥15cm,胎儿仍可利用后三角的空隙娩出,在充分估计骨盆及胎儿相适应程度的情况下,可予试产。
(二)软产道异常的试产适应证
在排除严重外阴水肿、外阴极度坚韧、软产道广泛严重疤痕挛缩、位置较高的阴道闭锁或阴道横膈、官颈严重水肿致扩张困难、肿瘤梗阻产道妨碍胎头下降及各种生殖道、泌尿道、盆腔其他器官恶性肿瘤等情况下,可予试产。
(三)胎儿异常的试产适应证
诊断为巨大儿,但骨盆测量较大,估计可容胎儿通过者,胎位正常,无臀位或头位异常,孕龄小于42周,孕妇无妊娠合并症(尤其是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可经阴道试产,试产时间不宜过长。双胎妊娠,估计双胎体重在1500g~2000g,孕周大于34周,胎位为头一头位,或者头一臀位,无骨盆狭窄,孕妇无其他妊娠合并症的情况下可予试产。
(四)胎位异常的试产适应证
枕后位如无骨盆异常,或孕妇为临界性狭窄骨盆,估计胎儿体重不大的情况下,可予试产。高直前位如产力正常、胎儿不大,或经徒手旋转胎位也可经阴道分娩,高直后位一般较难从阴道分娩,需剖宫产终止妊娠。个别前不均倾位在产力好、骨盆正常、胎儿较小的情况下可予短期试产,产程中观察产程进展情况决定分娩方式。面先露中的颏前位,若孕妇为经产妇、无头盆不称、估计胎儿较小、骨盆宽大、产力正常者可予试产。额先露的分娩机制同枕后位,同样为无骨盆异常或骨盆轻度狭窄但估计胎儿不大的情况下试产。臀位在排除骨盆狭窄、软产道异常、前置胎盘、胎儿官内窘迫、足先露、膝先露、胎头过度仰伸,孕妇有过难产史,阴道检查排除脐带先露或者脐带隐形脱垂,估计胎儿体重小于3500g,双顶径小于9.5cm,妊娠已足月,孕妇年龄小于35岁者,可在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及胎儿宫内情况,根据宫口开大程度及先露下降情况,决定是否剖宫产或行阴道助产术终止妊娠。
(五)某些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可试产
1.妊娠合并心脏病孕妇心功能I~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骨盆正常、无头盆不称、宫颈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可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试产。
2.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损害较小、胎儿不大、估计短时间能够分娩的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的孕妇,可经阴道分娩,在备血的前提下,使孕妇能够尽快分娩,减少体力消耗。宫口开全后,可行阴道助产缩短产程。
3.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无骨产道、软产道的异常及胎位异常,排除巨大儿的可能性,无胎盘功能降低,无感染、血糖控制理想,孕妇不伴妊娠其他合并症的情况下,可予试产,试产过程中应尽量缩短产程,防止代谢紊乱,预防酮症酸中毒。
4.妊娠合并肺结核无其他产科指征的情况下,均可通过阴道试产。
5.妊娠合并肾炎血压不高、胎儿不大、估计短时间能够分娩的可试产,其余均建议剖宫产为宜。
6.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无产科剖宫产的指征,如骨产道、软产道、胎位异常等,甲亢病情较轻,未发生甲状腺危象的患者可经阴道试产。
7.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为妊娠期特发性疾病,发病率为10%~36%,易导致胎儿官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轻症患者可等待至足月分娩,可予经阴道试产。
8.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的孕妇,如梅毒、淋病,多数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以减少新生儿受感染的几率。妊娠晚期感染巨细胞病毒的孕妇可经阴道分娩,因为胎儿可能已经在宫内受到感染。发病1周以上的复发型生殖器疱疹孕妇也可经阴道试产分娩。
(六)疤痕子宫的试产条件
孕妇有过一次剖宫产史,术后恢复好,无产后出血及产褥感染史。上次剖宫产术后至此次妊娠时间间隔至少1年以上,本次妊娠无上次妊娠的手术指征,阴道检查无头盆不称因素,孕妇未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及产科并发症者可以试产。上次剖宫产术式为横切口,子宫下段肌壁较薄,宜试产。子宫体部肌壁较厚,子宫疤痕处有固定压痛不宜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