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规定:“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
“健康第一”的思想由来已久,许多教育家都对此做出过精辟的论断。儿童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明确提出“幼稚园第一要注意的是儿童的健康”。17世纪英国伟大的哲学家和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认为:“人生幸福有一个简短而充分的描述:健全的心智寓于健全的身体。凡身体和心智都健全的人就不必再有什么别的奢望了;身体和心智如果有一方面不健全,那么即使得到了种种别的东西也是枉然。”
那么何谓健康呢?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其《世界卫生组织宣言》中指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现象,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社会上完全良好的状态。林崇德等(2003)主编的《心理学大辞典》将健康的状态概括为三方面的标准:
■生理标准。身体强壮,各系统功能良好且相互协调,目前的检查手段不能发现病理改变。
■心理标准。心理功能正常、协调一致,主观感觉良好,精力充沛,情绪稳定,应付环境自如,有积极的人生观。
■社会标准。行为符合社会规范,有良好的入际关系,家庭功能和职业功能良好,能享受生活和工作的乐趣。
幼儿健康即幼儿持续正常的发展。幼儿期身体组织大小、功能、效能绝大多数处于增长阶段,但由于幼儿个体的遗传素质、环境条件的不同,因而无论身体的形态还是机体的功能都存在着个体差异,即使在同性别、同年龄的群体中,每个幼儿的发育速度、体型特点、达到成熟的时间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因此,只要幼儿生长发育经历的过程符合人类个体的成熟规律,只要幼儿个体的发展幅度并未远离群体儿童的发展水平,就可以视其为健康。同时,拥有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幼儿的权利,而维护幼儿的生命健康则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位成人的义务和责任。